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定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效能,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服务协会是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定级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定级申请资料、对评审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现场评审单位”)由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确定,主要承担申报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负责本单位承担的评审资料存档,包括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情况报告等。
二、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创建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工贸企业开展三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以此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有意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定级组织单位报送下一年的建设计划(附件1)。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以自主建设为主,也可聘请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咨询、辅导建设标准化体系。
从事企业标准化建设咨询、辅导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切实为企业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定级组织单位与评审单位不得评审由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培训、咨询、辅导服务的企业。
三、自评与申请
第八条 自评。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须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九条 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向定级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将自评报告上传至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s://aqjg.mem.gov.cn/appjjcjyjg/bzhxt/)。
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 1 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 3 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 1 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 1 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申请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同时,定级部门应将该企业信息抄送至其他定级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
第十条 申请材料审核。定级组织单位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并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及审核意见表(附件3)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评审、公示和公告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经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情况确认后,定级组织单位通过随机方式派选现场评审单位,通知现场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具体现场评审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成立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等,成立现场评审组,指定现场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的人员组成应当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能力。现场评审技术人员配置可参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配备标准》(附件7)。现场评审技术人员须经定级组织单位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现场评审工作,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送评审计划。现场评审单位根据企业行业类别、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计划,包括现场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评审工作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写评审计划表(附件4),并报送至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单位按照评审计划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应严格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廉洁奉公,现场评审单位和评审技术人员不得出现收取企业费用、红包或礼品、违反评审程序、错评或漏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不到现场参与评审工作等违规行为。
(四)出具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完成后,现场评审单位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附件5),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五)企业整改。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现场评审单位复核企业整改情况。现场评审组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定级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七)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现场评审报告经现场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定级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报告的审核。定级组织单位收到现场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内容不齐全、错漏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定级组织单位退回给现场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现场评审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
现场评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提交现场评审报告的,暂停派发新的现场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出具企业定级意见。定级组织单位根据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情况出具企业定级是否达标的审查意见书(附件6),并定期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四条 公示和公告。定级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审查意见书定期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五、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定级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自评,如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已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第十六条 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定级组织单位,经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定级组织单位现场复核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六、评审监督和抽查
第十七条 在现场评审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时,定级组织单位可视情况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监督员主要监督现场评审单位评审流程、评审质量等,并如实反馈现场评审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在现场评审单位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后,定级组织单位按高危行业不少于30%、其它行业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企业现场复核。对在其他检查中出现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必须纳入现场复核范围。现场复核的重点包括现场评审单位的评审程序、现场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 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定级部门进行公告。自撤销之日起满 1 年后,方可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现场复核发现现场评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未严格履行评审程序、现场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等情形的,定级组织单位重新确定评审是否通过,并向定级部门报告。
(一)出具失实或虚假现场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参与评审工作的;
(三)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未能涵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仍开展评审业务的;
(四)现场评审工作未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走过场、形式化的;
(五)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的;
(六)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取得定级等级的企业,定级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保持和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反馈至企业进行整改,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已无法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定级组织单位提请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
七、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获得标准化建设等级的企业应当保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三条 鼓励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牵头制定标准化定级工作行业自律公约,现场评审单位和从事企业标准化建设咨询、辅导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应自觉参与行业自律管理,遵守和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标准化现场评审和相关咨询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和咨询服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技术人员和咨询人员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能力。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度计划表》
2.《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3.《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审核意见表》
4.《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评审计划表》
5.《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评审报告》
6.《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评审报告审查意见书》
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8.《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流程图》
广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2023年8月24日
01.广州市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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